看了八部委那个文件,但是有一个文件被大家忽略了。证监会发的《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》。这个指引,有几个重大意义:1、甭管监管难度有多高,RWA至少是开了口子。2、基本意味着类似境内的传统ABS类的产品都可以尝试去做RWA。比如说企业间的应收账款、融资租赁、类reits(高速公路收费权)以及光伏电站等。理论来说都可以去做。3、甚至可以考虑商业地产也不是没有可能。还有比如汽车贷款的ABS这些(这个可能要考虑数据合规的问题)。或者国内能被ABS的产品基本都可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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