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有个信息,很多人可能没注意到。



上海二中院近期专门开了个研讨会,讨论的是涉虚拟货币案件怎么统一尺度。

涉及洗钱,不是只看“结果”,更是看你当时知不知道钱是有问题的,不能一刀切地按结果倒推责任。

只要你主动去做“掩饰、隐瞒资金来源和路径”的行为,在认定上就已经非常敏感了,不需要等到钱洗干净才算。

单纯自己持币、交易,一般不被当成经营行为,但如果你明知道对方在做非法或变相的换汇操作,还用虚拟货币帮忙倒一手,情节一重,性质就完全变了。

币圈不是不能参与,但做中间角色的人,真要想清楚自己站在哪。

有些事情可能当时觉得就是帮个忙、赚个差价,但是法律认定上就是另一回事了。

以后也少给身边人透露自己是炒币的,对他好对你自己也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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