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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字遺產繼承:錢與隱私的博弈,法律該如何站隊?
撰文:肖飒律師團隊
從線上錢包餘額、電子保險理財、遊戲裝備等「傳統虛擬資產」到加密貨幣、NFT 等「新興虛擬資產」,如今財富正越來越普遍地以「非實體化」的方式被我們所占有、使用和處分。而當生命走向終點,這些存儲在雲端或設備中的數字資產將何去何從?它們能否被繼承?又將如何被繼承?或者更進一步來說,對於一些放在隱秘雲盤資料夾里的「神秘學習資料」,逝者希望繼承人繼承嗎?
今天飒姐團隊與大家聊聊這個數字時代的「新繼承」問題。
一、數字遺產的概念
在討論繼承之前,我們首先要釐清什麼是「數字遺產」。從法律實務角度看,它並非一個嚴格的法律術語,而是對自然人死亡後遺留的、以數位形式存在的、具有財產價值或人格屬性的各種資料、權益的統稱。
從一個比較概括但又通俗好理解的角度,飒姐團隊認為,「數位遺產」大致可分為兩類:以經濟價值為主的「數位遺產」以及以人格屬性和情感價值為主的「數位遺產」。
(一)以經濟價值為主的「數字遺產」
這類數位遺產的核心特徵在於,它們具備明確且可衡量的經濟價值。這一屬性本質上與傳統「虛擬財產」的概念相吻合。這類數位遺產的價值往往可以透過法定貨幣進行直接交易,或者能夠以貨幣作為客觀標準來衡量其市場價值,甚至其本身就是法定貨幣的電子形態。
大致存在如下幾種常見類型:
(二)以人格屬性和情感價值為主的「數字遺產」
這類資產在形式上往往不是金錢或等價物,但它們承載著逝者生前的人格尊嚴、情感紐帶以及深厚的社會聯繫,同時還凝聚了家庭傳承的珍貴記憶與情感寄託。對於繼承人而言,這些資產所蘊含的精神意義超越了物質價值,具有獨特且難以替代的情感慰藉與文化延續功能。
區分兩類數位遺產至關重要,因為其法律性質、繼承的難易程度以及保護的重點均有所不同。以經濟價值為主的「數位遺產」更貼近傳統「財產」的概念,而以人格屬性和情感價值為主的「數位遺產」則不能簡單粗暴地將其作為單純的「財產」對待,其「繼承」則更多地涉及個人資訊保護、隱私權與繼承權的平衡。
二、數位遺產的法律性質與繼承的法律依據
數位遺產能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?答案是肯定的,但路徑並非一馬平川。我國現行法律並未對「數位遺產」作出專門定義,但其繼承的合法性基礎,散見於多項法律法規的原則性規定之中。對於以經濟價值為主的「數位遺產」,在司法實務中已經存在大量判例,成功繼承問題不大,基本不存在法律障礙,但對於以人格屬性和情感價值為主的「數位遺產」則頗具爭議,部分「數位遺產」的繼承可能侵害逝者的人格尊嚴、個人隱私和社會聲譽,必須慎重對待。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,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。判斷數位遺產是否屬於「合法財產」,關鍵在於其是否具有「財產屬性」。對於前述第一類具有直接經濟價值的虛擬財產,其財產屬性顯而易見。使用者透過真金白銀充值、購買或透過投入時間、智力勞動創造並產生了經濟收益的數位資產,理應被視為其個人合法財產的一部分。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二十七條更是明確寫道:「法律對資料、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,依照其規定。」這為網路虛擬財產的財產權屬性提供了上位法依據。但對於以人格屬性和情感價值為主的「數位遺產」,實務中爭議較大,目前尚未存在明確可供參考的判例,僅有離職員工與公司對社媒帳號使用權屬爭議的案件能類比參考。
飒姐團隊認為,平台此類規定與《民法典》所保護的財產繼承權存在潛在衝突。當使用者透過支付對價取得了虛擬財產,或透過智力勞動賦予了帳號財產價值時,該價值部分應屬於使用者財產權益。平台協議中完全禁止繼承的條款,可能因排除使用者主要權利、加重使用者責任而被認定為格式無效條款。但在實踐中,繼承人直接依據《民法典》挑戰平台協議,仍面臨訴訟成本高、週期長等困難。因此,如何與平台溝通、舉證,成為繼承實操中的關鍵。
三、數位遺產繼承實操要點
(一)證據固定:繼承權利的基石
訴訟的關鍵就是完整的證據鏈,繼承數位遺產也不例外。在繼承人發現相關資產線索時,首要任務是全面、合法地固定證據。
(二)善用公證及區塊鏈存證工具
公證在數位遺產繼承中扮演著不可替代的角色。根據《公證法》第十一條的規定,繼承、保全證據均屬於公證機構的法定業務範圍。而對一些不方便做公證或有快速滅失風險的證據,可以考慮使用區塊鏈存證工具進行存證。
公證是最常用的方式,繼承人可以申請公證處對操作逝者設備、登入相關帳號、查看資產內容的全過程進行現場公證,製作成公證書。對於權屬清晰、價值明確的虛擬財產(如支付寶餘額),在材料齊全的情況下,可以嘗試向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,憑公證書要求平台協助辦理資產移轉。但在實踐中,許多公證處因缺乏明確操作指引而對虛擬財產繼承公證持謹慎態度。
區塊鏈存證目前也在司法訴訟中逐漸得到應用和普及,其核心價值在於透過分散式帳本技術,為電子資料提供不可竄改、可追溯的時間戳證明。在數位遺產繼承情境中,繼承人可將關鍵證據——如帳號登入記錄、資產餘額截圖、與平台客服的溝通記錄、逝者生前關於財產處置的聊天記錄等——上傳至合規的區塊鏈存證平台。
飒姐團隊特別提示,區塊鏈存證並非公證的替代方案,而是互補關係。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》,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資料透過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存證的,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,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。但在傳統訴訟程序中,區塊鏈存證證據仍需經過質證環節,其證明力強弱取決於存證平台的資質、存證過程的規範性以及與其他證據的相互印證程度。因此,對於價值較高或權屬存在爭議的虛擬財產,建議優先採用公證方式固定證據;對於時效性強、需即時固定的電子痕跡,則可先行區塊鏈存證,後續再視情況補充公證或申請司法鑑定。
(三)溝通與訴訟:兩條可能的路徑
對於以經濟價值為主的「數位遺產」,可以透過協商+訴訟的方式解決。
協商過程中,可以攜帶死亡證明、親屬關係證明、繼承人身分證明以及已固定好的證據,正式聯繫平台客服或法務部門,提出繼承請求。明確、清晰地提出繼承要求。如帳號與虛擬財產不可分割,其實可以透過主張對帳號內具有明確經濟價值的虛擬資產(如餘額、虛擬商品)主張繼承權,從而實現對帳號本身的繼承。部分平台(如一些支付機構)在核實資訊後,已有相對成熟的內部流程處理餘額繼承。
如果協商無果,可以透過訴訟解決。這裡涉及管轄法院的選擇。根據《民事訴訟法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,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,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。對於數位遺產,其「所在地」如何確定存在爭議。通常,可以將被繼承人住所地或被告(即網路服務平台)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院作為管轄連結點。
而對於以人格屬性和情感價值為主的「數位遺產」,例如社交媒體上的照片、日記、聊天記錄等,其繼承目的更多是保存情感與記憶。這類訴求目前缺乏強硬的法律請求權基礎和明確可供參考的判例,更多依賴於平台的使用者政策和社會責任感。
飒姐團隊建議,可以優先嘗試透過帳號密碼直接存取、下載備份。若無法存取,可以向網路服務提供者申訴,提供死亡證明、親屬關係證明、繼承人身分證明以及已固定好的證據,重點強調其屬於重要的個人情感紀錄,不涉及商業利用,請求平台基於人道主義或數據匯出權,提供資料的副本。
寫在最後
數位遺產繼承,是法律落後於科技發展的一個典型領域。目前,繼承人往往需要付出遠高於繼承傳統遺產的時間與精力成本,飒姐團隊建議夥伴們擇機建立一份個人數位資產清單,包括帳號、平台、大致價值或內容說明,並將清單存放位置告知一位可信賴的家人。同時,也要合理利用遺囑進行安排,在訂立遺囑時,可以考慮將重要的、有價值的數位資產(特別是加密資產的錢包秘鑰、產生收益的自媒體帳號密碼等)及處理意願明確寫入。雖然其執行仍可能面臨障礙,但這無疑是向繼承人和法庭表達本人清晰意願的最佳方式。
最後,加密貨幣相關的繼承問題極為複雜,受限於篇幅問題,飒姐團隊後續會以專門文章的方式,結合實際案例為大家詳細解讀,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,感恩讀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