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有個資訊,很多人可能沒注意到。



上海二中院近期專門開了個研討會,討論的是涉虛擬貨幣案件怎麼統一尺度。

涉及洗錢,不是只看“結果”,更是看你當時知不知道錢是有問題的,不能一刀切地按結果倒推責任。

只要你主動去做“掩飾、隱瞞資金來源和路徑”的行為,在認定上就已經非常敏感了,不需要等到錢洗乾淨才算。

單純自己持幣、交易,一般不被當成經營行為,但如果你明知道對方在做非法或變相的換匯操作,还用虛擬貨幣幫忙倒一手,情節一重,性質就完全變了。

幣圈不是不能參與,但做中間角色的人,真要想清楚自己站在哪。

有些事情可能當時覺得就是幫個忙、賺個差價,但是法律認定上就是另一回事了。

以後也少給身邊人透露自己是炒幣的,對他好對你自己也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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